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务数字化成为大势所趋。以银行风控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能够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办事效率,但算法模型背后仍有许多角落处在“黑箱”之中。
近日,阿伟就碰到了这一问题。征信正常,能够在其他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他,在民生银行申办信用卡时,被以“综合评分不足”的理由拒绝。后续他多次通过线上线下与银行沟通,试图弄清自己综合评分为何不足,均未得到正面回应。针对修改不合理标签、办理信用卡的诉求,银行的回应是:“您可以在三个月后重新尝试提出新的申请。”
客户信用评级是银行风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分可以量化客户的信用风险,方便后续管理。但用户对此全无知情权,且无法更正负面标签,受访律师表示,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此外,一旦类似“负面标签”以数据共享或其他形式流出银行内部,个体或将面临整个数字系统的“凝视”、“为难”。
“黑箱”里面的“综合评分不足”
近日,阿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自己在民生线上APP申办信用卡,系统以“综合评分”不足为由拒绝其申办。
在被拒绝后,他先是到线下网点寻求帮助,又几度拨打客服电话反馈投诉,都未获得明确回应。
阿伟告诉记者,他名下有一张民生银行储蓄卡用以接收每月工资。“民生银行工资卡显示是白金用户,个人信用良好、现金流稳定,不明白究竟是哪里有问题。”他向记者表示。因为民生银行没有办理成功,他于是在其他银行申办了信用卡,秒批成功发卡。“这意味着我的征信是没问题的。”
这种情况并非孤例。记者在近日检索黑猫投诉、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发现,有多位用户发帖寻求帮助,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申请信用卡时被以“综合评分不足”的理由拒绝。
查看用户及评论区网友经验发现,这种情况的成因和解法似乎都在“黑箱”之中。
阿伟与银行交涉过程中,客服表示评分不足成因比较复杂,且评估系统是银行内部信息,无法详细告知用户。阿伟要求对方提供综合评分具体情况、拒绝发卡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均被拒绝。
面对银行规则消费者毫无辩驳权,或属于霸王条款
银行智能风控模型是近年来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最成功的案例,以数据驱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效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加持下,智能风控模型贯穿了信用评分、反欺诈等贷前审查环节,用户入口端的精准营销以及贷后回款或催收管理的全流程。
模型的确高效。但问题在于,对普通公众而言,任何算法模型都存在“黑箱”。
阿伟想弄清楚,自己在民生银行风控系统中被打了何种标签,是否被贴上了负面标签,用户标签是如何形成的,拒签的原由到底是什么?自己在央行的征信并无问题,被民生拒签是否说明民生风控模型有纰漏,给自己打错了标签?这些情况自己理应有知情权。但现实是,他想要找银行问清楚,结果被来回踢皮球。从线上到线下,不断与业务员、客服沟通交涉,却无法得到一个基本情况说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戴盈律师分析,银行拒绝为消费者开通信用卡却不说明理由的,消费者如需申诉,首先要了解是出于什么具体原因被拒绝;第二步在银行告知拒绝办理的原因后,如消费者认为存在信用信息登记错误,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
申请银行信用卡被拒往往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相关联,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28条主张知情权;同时,根据各个省市制定的社会信用条例,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通常应承担公布信用信息异议规则和为信用主体(消费者)提供异议渠道的责任。“知情权是消费者最基础的权利,就算消费者无法强行要求银行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但银行至少有义务告知问题所在,而不是让消费者去猜。”戴盈说。
此外,阿伟担心的是,倘若自己被民生银行打上了负面标签,是否会和其他平台共享,进一步损害自己潜在利益。对此,银行客服回应称,这只是民生银行本身的风控系统,并不涉及其他银行。
他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大银行有建立自身风控系统的能力,但是不少中小银行仍以外部采购为主,以购代建来降低成本;此外,许多金融机构会选择与具有人工智能技术的科技公司在风控领域展开合作,这些合作也会涉及数据共享。
一旦“负面标签”被扩大化,个人面临的或许是整个数字系统的“为难”。
戴盈分析称,银行建立自身风控系统是银行内部管理的权利,某一银行风控模型必然影响消费者在其他地方的征信信息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但对于消费者而言,银行需要提供反馈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受经营者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约束。“银行可以制定规则,但如果该规则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实质性地剥夺了消费者反驳或申诉的权利,就变成了一种隐形的霸王条款。”
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为例,第三十九条指出,信用主体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情况。第四十四条中也指出,发现市场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采集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
针对消费者被来回踢皮球、投诉无门的情况,除却银行自身的管理完善,也应有外部监督机构为业务“把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