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客户贷款,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形式多样的借贷产品。基础利率、放款利率、罚息利率……五花八门的词汇让人直接懵圈。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约定了贷款年利率为12.24%,但逾期后,却要面临“23.085%/年”的高额罚息。
当金融消费者遇到“利率刺客”,法院怎么判?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二审改判该金融消费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化率18.36%计算。
罚息、复利年化利率高达23.085%
去年年初,陈某正苦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收到某银行推送的贷款短信,称“折合最低年利率7.56%”。陈某认为,正规银行、信用贷款免担保、手机在线申请,并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陈某填写信息后,收到银行向其推送的《产品服务协议》。“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另行逐笔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收到贷款后,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随后,被该银行起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陈某发现罚息金额过高。根据《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陈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改判按年化利率18.36%计算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贷款逾期后以何种利率计算罚息、复利。
二审中,陈某表示,其通过手机APP自行申领案涉贷款产品,在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时,因其手机显示的字体小,没有看到罚息、复利所涉条款。合同中只有一处格式条款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对此银行既没有书面提示,也从来没有客服人员口头提示或说明。故陈某主张应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算罚息、复利。对此,某银行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
南京市法院速裁庭法官李喆认为,个别金融机构业务迅速推进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比如以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费者申请贷款,但在条款设置时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定义多个利率名称、来掩饰实际可能发生的高利率的息费,成为隐藏的“利率刺客”。对此,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难察觉。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有权知晓金融产品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
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