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粤开证券月薪10万前高管讨薪400多万,一审仅获赔1/5,具体怎么算?丨局外人)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券商高管讨薪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讨薪者为粤开证券原副总裁黄某明。
黄某明向法院主张,粤开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43480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绩效奖金200万元;支付2020年11月工资10万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321800元,合计426.53万元。
黄某明于2003年3月1日入职粤开证券,岗位为副总裁,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税前100400元(固定部分),每月不固定时间银行转账发放上个自然月月工资,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另有浮动奖金(实际上就是绩效工资),每年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的绩效工资。
黄某明最后工作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发放至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1月的固定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实际发放54110.6元,存在差额。
粤开证券则指出,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341258元。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390500元。黄某明2020年5月岗位调整开始,至2020年11月30日没有提供过任何劳动。粤开证券发放黄某明工资至2020年11月30日,实际发放54110.6元。
2020年12月17日,黄某明就该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6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粤开证券支付黄某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41258元;粤开证券支付黄某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奖金390500元;驳回黄某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黄某明与粤开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11月工资,黄某明认可粤开证券为其缴纳了2020年11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数额表示不清楚,故本院对粤开证券关于上述情况的主张均予以采信。
粤开证券支付黄某明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54110.6元,当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为6108元,个人所得税为40181.4元,经计算,粤开证券支付黄某明上述期间工资不存在差额,故对黄某明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问题在奖金部分。法院指出,关于2019年绩效奖金,根据粤开证券提交的黄某明离任审计报告显示,黄某明2019年收入及利润完成情况均超过100%,根据KPI指标评价,收入权重30%及利润权重40%,均全部完成。
粤开证券认可黄某明2019年绩效应发426000元,故在进行合规问责扣发绩效前,黄某明2019年的绩效奖金应为781000元。
因黄某明承担管理责任的私募资管业务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粤开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粤开证券依据《粤开证券合规问责办法》第十三条及附件1的规定扣发黄某明50%绩效奖金并无不妥,故在进行合规问责扣发绩效后,粤开证券应支付黄某明2019年绩效奖金390500元。
关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绩效奖金,黄某明认可《岗位调整通知》的真实性,其自2020年9月28日起不再担任粤开证券的副总裁,而《高管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亦载明高管考核以年度为考核周期,2020年其任职时间不足一个完整的考核周期,且考核周期内发生岗位调整,其虽主张仍然享受高管绩效奖金,但未举证,粤开证券对黄某明的主张不认可,故本院对黄某明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绩效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2020年11月30日粤开证券向黄某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黄某明未能履行职责被监管机构处罚为由解除与黄某明的劳动合同。根据《124号决定》《125号决定》《问责决定》。
黄某明签署《合规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各项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所任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现因其承担管理责任的私募资管业务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粤开证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该行为符合《粤开证券合规问责办法》第十三条及附件的规定,粤开证券以此为由与黄某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本院对黄某明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黄某明自2018年开始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9年休了10天年休假。粤开证券应支付黄某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09.21元。
最后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某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绩效奖金390500元;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某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09.21元;同时,驳回黄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