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以来,针对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的罚单接连不断。
不到半个月时间,已有4家期货公司(包括营业部)被各地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及资管业务、信息安全、内控制度、互联网营销等多个环节。
另外,国泰君安期货的一位首席分析师也吃到罚单,原因是“撰写期货研究报告过程中未能做到专业审慎”。从过往情形看,针对期货分析师出具罚单的情况并不常见。
首席分析师被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监局7月1日发布《关于对张驰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张驰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撰写期货研究报告过程中未能做到专业审慎”的违规事实,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者查询发现,张驰是国泰君安期货的首席分析师,研究领域覆盖玻璃、纯碱、PP(聚丙烯)等品种。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即原来的《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22年8月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改,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家期货公司被罚
7月以来,陆续有弘业期货、宁证期货、东方汇金期货、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及资管业务、信息安全、内控制度、互联网营销等多个环节。
7月1日,江苏证监局连发两张针对期货公司的罚单:
经查,弘业期货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接受有关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弘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宁证期货主席交易系统上线后从未开展压力测试,且仅保存近15天监控日志,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宁证期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7月3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资管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互联网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7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处理不到位,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