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答复称,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依法合规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行业妥善做好衔接各项工作。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
2018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试点以来,原银保监会共批准23家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合计推出了近70款产品。
2023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就已在业内下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尊重客户选择,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23年7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险产品,支持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完成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
据悉,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服务。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税延养老险全国所有试点地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2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并非所有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都能经营个人养老金,因为后者的门槛更高。部分公司在完成保单的转化后,如果不能获得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经营资格,则只能经营原有的存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