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炒期货巨亏后挪用客户资金近8千万元,中行一业务经理获刑8年并遭终身禁业丨局外人)
江西银保监局近日披露了一则关于银行员工违规挪用资金的罚单。
罚单显示,吴某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饶市解放路支行就职期间,对该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员工挪用本行资金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对其做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因何挪用资金?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更多细节。裁定书显示,吴某英因挪用资金罪被当地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法院调查,2014年底至2015年初,吴某英、汪某因炒期货亏损严重,便共同商议利用吴某英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银行的钱进行期货交易。
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吴某英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填写客户存款单,虚构存款业务,并谎称客户所存现金已经放进钱箱,托付柜员办理,或找借口进入柜员的系统进行虚假存款,分37笔,将共计7999.35万元人民币存进其保管使用的汪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中。
所有款项通过网银转至由吴某英和汪某共同使用的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金祥银瑞(银天下)”期货平台资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在此期间,吴某英归还银行62万元。2015年5月上旬,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发现吴某英的行为后,吴某英、汪某退回赃款共计4112.64万元,并到信州区检察院投案自首。2016年3月,中国银行上饶市分行出具说明,表示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吴某英利用同事的信任和疏忽进入银行电脑系统单独或与汪某配合进行虚假存款,多次、频繁挪用资金,其主观恶性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吴某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7999.35万元用于炒期货,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但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上饶市信州区法院2016年4月一审判决吴某英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汪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后两人向上饶市中院上诉提出,一审未充分考虑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但上饶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此外,就中国银行上饶市明叔大道支行(原上饶市解放路支行)内控问题,上饶监管分局曾在2022年7月披露了3张罚单,对该支行及支行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是中国银行上饶市明叔大道支行(原上饶市解放路支行)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员工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30万元。二是对该支行人员周某平给予警告处罚,因其银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员工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三是对该支行人员申某忠给予警告处罚,处罚原因相同。
天眼查显示,周某平在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为该支行的负责人,2015年7月之后,周某平退出负责人一列。